惠州保安公司保安押运管理崭新规定
保安押运管理崭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
(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教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奋前教规定条件。
第五条 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